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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附件第81项和82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