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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节 5、【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教。"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与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追责对象范围: 全市负责受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查验、审核的负责人和民警、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