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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查封、解封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支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由群众选取邮寄或自取。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