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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机构名称: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科技与财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湘环办[2021]31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2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湘环发[2022]7号)对我市中财水泥湘潭有限公司、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发布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评估或验收。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湘环办[2021]31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2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湘环发[2022]7号)
追责对象范围: 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