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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机构名称: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医政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8号)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医政发〔2010〕第106号)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