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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机构名称: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责任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湘政发〔2020〕15号)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湘政发〔2020〕15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告(2021年 第4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