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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湘潭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全市各派出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第二十五条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第二十六条 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安员处分条件》第三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节 5、[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教。
责任事项依据: 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与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全市负责户口受理审批的负责人及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