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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四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4.制证责任: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制证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行政许可法》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2015年 7 月1 日起执行) 3【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1991年 5.【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
追责对象范围: 主管业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