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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机构名称: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宣传教育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2.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考核,在考核结束后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3.依法依规对市级监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考核工作。,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