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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火灾防治监督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