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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湘潭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审计法规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教师提出的申诉。 2.调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做好相关审查记录。 3.处理责任:将调查情况报局办会议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结果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62条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3条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