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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机构名称: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基本建设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44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件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