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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由群众选取邮寄或自取。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