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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机构名称: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相关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发放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