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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醴陵市畜牧水产中心
责任处室: 畜牧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养殖场、养殖小区申报的资料,依法依规回复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回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3.备案责任:依法依规出具备案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