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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机构名称: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