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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机构名称: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
责任处室: 计划财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暂无)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责任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招〔2014〕1215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属地监督职责的通知》(湘发改规[2023]436号第二条之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
追责对象范围: 招标人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