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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机构名称: 醴陵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工作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全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第138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监管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7、8、9、10、11、12、13、14、15、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