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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综合监管股、派驻市民中心卫健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