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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