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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应告知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送达审批的决定;资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法律要求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