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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管理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5、66、72、73、75、76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22、2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