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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机构名称: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送达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