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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机构名称: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妇幼健康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临时性检查等方式,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进行监管。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发放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送。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条。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