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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醴陵市灯饰管理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现场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被检人提交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2、《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