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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机构名称: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醴陵市灯饰管理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现场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被检人提交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2、《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