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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授予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确认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