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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同意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备案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