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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劳动关系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申请资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审批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