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浦口镇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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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浦口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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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给予救助或不给予救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行为进行审查。3、公示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予以救助。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组织审查。4、归档责任:将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整理。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