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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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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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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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自然资源和规划科
责任处室: 空间规划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上报市局行政审批科作出给予或不给予规划许可决定。 3. 决定责任: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