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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责任处室: 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 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