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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建设工程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三十九条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我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2.审核责任:我局工作人员、相关业务股室(部门)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奖励的书面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