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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机构名称: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产管理和地质环境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 2.审查责任:审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的资料严格把关。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确认。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