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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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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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机构名称: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