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炎陵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村镇建设管理股(公用事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我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我局工作人员、相关业务股室(部门)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由我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由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履行审批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主体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