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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责任处室: 环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我局工作人员、相关业务股室(部门)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给予备案。4.事后监管责任:由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履行审批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主体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