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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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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机构名称: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各中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我局驻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我局驻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相关业务股室(部门)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行政审批首席代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由我局驻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由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履行审批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主体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