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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
机构名称: 炎陵县人社局
责任处室: 炎陵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