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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华侨身份证明
机构名称: 炎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务)
责任处室: 侨务工作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全文。《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全文。《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第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全文。
责任事项: 华侨身份证明
责任事项依据: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予以办理情况:(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不予办理情况:(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追责对象范围: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要求开展华侨身份证明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