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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机构名称: 炎陵县财政局
责任处室: 炎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依规使用。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三种。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存做记账凭证);其中: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六联,包括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账通知联(退收款人作收账通知)、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