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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机构名称: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产管理和地质环境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上报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开采矿产资源办证后的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四条、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4、湘政办发【2019】54号文第四条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