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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机构名称: 炎陵县住保中心
责任处室: 炎陵县住保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207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九项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核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决定责任:公示完成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官网予以公开。 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207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九项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