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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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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各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第25号) 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可划分: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一般责任条款 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主体和个人责任主体,内设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人 个人: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可划分: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一般责任条款 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主体和个人责任主体,内设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人 个人: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可划分: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一般责任条款 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主体和个人责任主体,内设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人 个人: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