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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炎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处室: 炎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1.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申办受理; 2.对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给出审核结论; 3.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认证反馈,重新补齐资料,再次进行审核。 4.审核完成,给出审核结论,并同步推送给税务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