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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产管理和地质环境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3-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审。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