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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责任处室: 综合协调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责任事项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