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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类)
机构名称: 炎陵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事项: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申请材料或通知辩护函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根据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公函、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监管: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归档:指导律师按要求结案归档,发放案件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