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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烟花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的责任:1、按程序完成备案,2、实施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