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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第25号) 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